《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9日公佈。這個總共10條的司法解釋,mini storage通過厘清信息網絡發表言論的法律邊界,為懲治利用網絡實施誹謗等犯罪提供了明確的法律標尺,從而規範網絡秩序、保護人民群�合法權益。司法解釋將于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司法解釋對利用信息網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及實施誹謗行為“情節嚴重”的認定,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犯罪適用公訴程序的條件,利用信息網絡實施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犯罪的認定,嚴厲打擊信息網絡共同犯罪等8個方面的問題進行了明確規定。焦點一:誹謗信息被轉發500次可判刑我國刑法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構成侮辱罪或誹謗罪。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釋對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構成誹謗罪的兩個要件“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分別予以了明確。根據解釋,“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或“將信息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的,即可認定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同時規定:“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解釋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情節嚴重”:(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解讀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副主任謝望原指出,我國刑法規定的誹謗罪一個顯著特點是,只有“情節嚴重”的誹謗行為才構成誹謗罪,而一般的誹謗行為只能作為民事侵權或行政違法行為處理。長期以來,何謂“情節嚴重”一直是誹謗罪認定中的一大難題。“現在,司法解釋予以了明確。這就意味著凡是利用信息網絡惡意發表誹謗他人信息,達到上述四項標準之一的,行為人必須承擔相應刑事責任。”謝望原說。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表示,若行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虛假事實而在信息網絡上發佈、轉發的,即使對被害人的名譽造成了一定的損害,也不構成誹謗罪。孫軍工說,當前,“網絡反腐”、“微博反腐”對於反腐倡廉工作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即使檢舉、揭發的部分內容失實,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就不應以誹謗罪追究刑事責任”。焦點二:網絡誹謗七種情形可公訴按照刑法規定,誹謗罪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外,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即自訴案件。被害人如果沒有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不能對實施誹謗的行為人處以刑罰,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為了準確界定“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正確適用公訴程序,解釋列舉了七種情形:(一)引發群體性事件的;(二)引發公共秩序混亂的;(三)引發民族、宗教衝突的;(四)誹謗多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五)損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的;(六)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的;(七)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解讀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副院長林維說:“考慮到網絡誹謗行為的匿名性、智能性和高度危害性,如果對於誹謗案件的公訴範圍仍然過度限制,勢必使得公民個人舉證不能,因而無法充分保障自身權益,也self storage法實現社會秩序的良性維持。”林維認為,一方面要尊重公民自己提起訴訟的權利,另一方面也必須考慮到對於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誹謗行為,合理適度地擴張公訴範圍。焦點三:散佈謠言起哄鬧事可追究尋釁滋事罪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構成尋釁滋事罪。解釋結合信息網絡的“工具屬性”和“公共屬性”,規定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尋釁滋事犯罪的兩種基本行為方式。一是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二是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解讀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院長曲新久認為,互聯網各類網站、主頁、留言板等網絡空間具有“公共場所”屬性。曲新久指出,盡管在信息網絡公共空間“起哄鬧事”行為,沒有造成網絡上“公共場所秩序”的混亂,但是造成現實社會秩序嚴重混亂危害更大,完全符合刑法規定的“破壞社會秩序”的要求。解釋將編造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等行為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兼顧了保障人權與保護社會。焦點四:發帖勒索他人可定敲詐勒索罪針對在網絡上通過“發帖”或者“刪帖”的形式,威脅要挾他人索取財物的,解釋規定,以在信息網絡上發佈、刪除等方式處理網絡信息為由,威脅、要挾他人,索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刑法規定,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解讀孫軍工表示,不管是“發帖型”還是“刪帖型”,這兩種手段,實質上都是借助信息網絡,主動對被害人實施要挾、威脅行為,進而索取公私財物,完全符合刑法規定的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應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刑事責任。此外,他還強調,這條規定使用了“信息”而非“虛假信息”的表述。因此,行為人威脅將要在信息網絡上發佈涉及被害人、被害單位的負面信息即使是真實的,但只要行為人出于非法佔有的目的,以發佈、刪除該負面信息為由勒索公私財物的,仍然構成敲詐勒索罪。焦點五:違規有償“刪帖”可認定非法經營罪提到“網絡水軍”,大家並不陌生。他們由網絡公關公司僱傭,以獲取利益為目的,在互聯網上集體炒作某個話題或人物,以宣傳、推銷或攻擊某些人或產品。對此,解釋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發佈信息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依照刑法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一)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二)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解讀北京師範大學教授王志祥認為,依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規定,國家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許可制度;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備案制度;未取得許可或者未履行備案手續的,不得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由此可以看出,“網絡水軍”、網絡公關公司的行為就可能對合法的互聯網信息服務市場秩序造成危害。孫軍工強調,這條規定必須以行為人明知所發佈的信息是虛假信息為前提。“如果行為人不明知所發佈的信息為虛假信息,即使收取了一定的費用,也不應認定為非法經營罪。”但對於通過信息網絡向他人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的,司法解釋不要求行為人明知所刪除的信息為虛假信息。迷你倉
- Sep 10 Tue 2013 13:54
網絡誹謗的“罪”與“罰”——兩高關於網絡誹謗案司法解釋五大焦點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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