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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環境局局長就修訂《2013年郊野公園(指定)(綜合)(修訂)令》動議的擬議決議案總結發言(只有中文)******************************  以下是環境局局長黃錦星昨日(十二月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修訂《2013年郊野公園(指定)(綜合)(修訂)令》動議的擬議決議案總結發言:主席:  感謝各位議員剛才幾小時就保育郊野公園「不包括的土地」發表意見。  我回想起自己中學到現在,文件倉過去數十年經常遊歷香港的鄉郊,見到很多個別村落凋零,亦見到一些鄉村的傳統色彩褪色,心有所感。我自己也曾到西貢大浪四灘一尖多次,都明白大家所說的事情。  正如我在開場發言向大家表示,若干郊野公園「不包括的土地」面對不同的發展壓力。而在這些「不包括的土地」上的發展,有可能與郊野公園的自然環境並不協調,或損害其整體的美觀、景觀價值和完整性。為回應公眾期望政府能加強保護郊野公園「不包括的土地」,我們需要根據每一幅「不包括的土地」的實際情況,考慮最適切的保護方法。就大浪西灣而言,考慮有關地點的保育價值、景觀及美學價值、地理位置、現有民居的規模,以及面對發展壓力等因素,我們認為適合把其納入郊野公園範圍。  剛才有議員指出西灣景色別具過人之處,極具作康樂用途的潛力,把西灣納入郊野公園,不但可改善該地方的管理,當局更將投放適當的社會資源改善生態環境以至建設,從而進一步提升其景觀價值。在納入郊野公園後,政府會管理相關用地,改善配套設施和管理措施,例如巡查、執法、植物管理以至垃圾管理等。今日大家經常說到是否善用社會資源,透過一些基金尋求與村民合作共同改善環境,做到多贏局面。當局亦會提供適當的郊野公園設施,包括資訊牌等,便利郊遊人士。再者,漁護署的執法人員會定期在郊野公園範圍進行巡邏及監察,如有需要可根據《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規例》對違法的情況適時採取行動。  雖然根據《城市規劃條例》擬備的法定圖則,或許可為有關土地使用設定框架,提供相關執法條文,但若要為與保育有關的土地用途投放資源作生態環境或設施改善,又或是關於日常管理巡邏以至廢物管理等事宜,則超越規劃署或城市規劃委員會的範疇。因此我們覺得有足夠理據和法理基礎支持將西灣納入郊野公園範圍,而透過《郊野公園條例》更加能有效地保護西灣,因此,我們認為並無足夠理據,根據《城規條例》為西灣擬備分區計劃大綱圖。  正如我已經多次在不同場合強調,把「不包括的土地」的私人土地納入郊野公園,並不會影響現有私人土地業權,亦不會令有關土地歸還政府。郊野公園內任何私人土地,主要受相關地契條件及《郊野公園條例》所規管。  在郊野公園內獲批興建小型屋宇,過去已有先例,在這�不再重複。事實上,過往至今在不同郊野公園內已經共有約四百六十公頃的私人土地已在不同時候納入郊野公園範圍內,當中亦已有數百間小型屋宇。  就西灣而言,在郊野公園「不包括的土地」範圍內的私人土地,超過九成是舊批農地,其餘的7%為舊批屋地,相關租契條款批准的發展規模是相當有限的。在不損害郊野公園及海岸公園管理局總監對每宗申請個案的實際情況而考慮其決定下,總監大致認為小型屋宇與郊野公園是可以互相協調的。在考慮於西灣內進行小型屋宇發展的申請時,總監會因應每宗個案的實際情況作出適當考慮。  值得注意的是,在有關「不包括的土地」尚未納入郊野公園範圍之前,小型屋宇發展亦須符合小型屋宇政策及相關契約條款的規定,同時亦須遵守有關的法例及其他適用的政策規定。分區地政處在考慮有關申請時,亦會向相關部門(包括漁農自然護理署)收集意見。  有議員,包括陳偉業議員建議賦予總監適當權力,劃定位處郊野公園內村落的鄉村範圍,並准許居住鄉村範圍內的村民可進行日常活動。  設立郊野公園目的是保護大然,以及向普羅大眾提供郊野康樂和戶外教育設施。《郊野公園條例》就郊野公園和特別地區的指定、發展和管理,提供法律基礎,同時讓市民可享受郊野的環境和景色。《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規例》禁止和管制在郊野公園內進行某些活動,作出規定。惟當局考慮到對郊野公園內通常居住的村民生活的影響,已透過法例中列明部分規管不適用於通常居住在郊野公園內的人士,或透過行政手段向居民發出許可證,故這些相關規例對郊野公園內村民的生活一般而言不會有明顯影響。  舉例來說,就《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規例》第4條有關禁止將車輛帶進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的規定,總監會向郊野公園內居住或經常往返居所須途經郊野公園的人士發出許可證,以將車輛帶進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等地方。就村民在交通安排上的其他需要,當局會按個別情況處理申請。  至於其他鄉村的訴求,譬如經營簡單的士多,或把村屋轉變成為民宿等,由於有關事宜涉及不同政府部門、政策局的範疇,我們已與相關的同事都在積極地工作,希望透過跨部門更緊密合作,盡力回應相關訴求。  大家都很關注鄉土經濟、生態旅遊業,我們會朝�這方向希望回應社會這方面訴求。就有議員提及投放更多資源作生態環境和設施改善,以及基金的問題,現時正正有環境及自然保育基金(基金)已設有「管理協議計劃」。該計劃適用於保育郊野公園「不包括的土地」及郊野公園內的私人土地,當中亦包括西灣的「不包括的土地」。因此,我們會繼續向不同的非牟利機構、相關區議會以及當地居民推介此項計劃,鼓勵西灣的土地業權人透過與合適團體合作進行保育計劃,相關例子包括多方面,例如進行植林優化、種植可吸引野生動物(例如蝴蝶)的植物、從事可提升生態功能的耕作活動等,從而提高西灣及西貢東郊野公園存倉整體保育及景觀價值。  透過「管理協議計劃」可以集合非政府組織與土地擁有人合作,透過訂立管理協議,促進有關地點的自然保育工作。非政府組織可透過協議向土地擁有人或其租戶提供經濟誘因(例如租金及費用),藉此換取土地管理權或促使土地擁有人或租戶與它合作進行保育的工作。基金會考慮資助推行計劃必須的支出,當中包括租用土地或屋宇的租金。另一方面,參與生態環境管理(例如協助清除外來入侵品種)或作環境教育工作(例如擔任生態遊導師),以及進行對保育有關地點及附近生態環境有利的農業活動,亦是可獲得考慮資助的項目。  現時進行中的管理協議計劃獲得令人鼓舞的成績,除直接惠及當地的生態物種外,亦提高了公眾以至當地社區的自然保育意識,以及可以為當地的土地擁有人或租戶帶來實質的收益,達致多贏局面。例如,在「管理協議計劃」下,長春社得到基金的資助,與塱原的農友訂立管理協議,在當地耕作有利環保、保育的農作物,讓當地農友可在繼續耕作之餘,亦可達到保育生態環境的效果。另外,長春社亦有協助農友為其農作物尋找更多的銷售點,以擴闊他們的農作物的銷路。此外,例如大埔鳳園的計劃,透過其公眾參與活動,使一般市民以及當地居民更關心保育,提高了保護大自然的意識。香港觀鳥會亦與新界西北的養魚戶訂立管理協議,以同時兼顧傳統及配合雀鳥生態的方式營運位處拉姆薩爾濕地和拉姆薩爾濕地以外之后海灣濕地這兩個保育地點的魚塘,從而提高該地的生態價值。  就有議員關注到是次把西灣的「不包括的土地」納入郊野公園,是否等同其餘的每一幅「不包括的土地」也是同一處理,評估每幅土地是否適合指定為郊野公園是有一套既定的原則及準則,其中包括評估該地點的保育價值、景觀、美觀價值,康樂發展潛力、面積、與相關郊野公園是否接近、土地類別及現有土地用途,以決定其是否適合指定為郊野公園。就西灣以外的「不包括的土地」,漁農自然護理署會根據指定郊野公園的原則和準則,為每一幅土地按其實際情況進行獨立評估,西灣的「不包括的土地」獲納入郊野公園,亦不代表其他的「不包括的土地」會全部納入郊野公園範圍。每一幅的「不包括的土地」按其實際情況個別處理,不會造成先例。有議員說今次是否收地,很清楚說,這絕對不是收地,因此沒有收地賠償的考慮。  另外,部分議員認為應待法庭就有關西灣「不包括的土地」的司法覆核作出判決後,再考慮是否納入郊野公園的建議。  所有附屬法例在憲報刊登後,均須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條訂定的程序提交立法會省覽。《2013年郊野公園(指定)(綜合)(修訂)令》(《修訂令》)是一項附屬法例。《修訂令》於二○一三年十月十一日刊憲,並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1)條於十月十六日提交立法會。簡言而之,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條訂定的省覽程序經已啟動。在現階段,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對立法會審議《修訂令》並無影響。特區政府現時亦未接獲任何影響立法會審議《修訂令》 的法院命令。  另外,特區政府於二○一○年,就立法會作出廢除《2010年郊野公園(指定)(綜合)(修訂)令》的決議案時,已向立法會提交特區政府對立法會修訂(包括廢除)二○一○年修訂令的詳細意見。我們維持當時原來的看法,即立法會無權力修訂(包括廢除)修訂令,否則便會與行政長官根據《郊野公園條例》(第208章)第14條作出這項命令時的法定權力不相符。  總括來說,西灣別具景致及有其獨特美觀價值,與相連的西貢東郊野公園整體的自然景色互相輝映,一脈相承。二○一○年六月,我們發現有人在西灣的郊野公園「不包括的土地」的私人土地及政府土地上進行違例挖掘工程,此事引起全港公眾高度關注,公眾期望政府能加強保護香港的「不包括的土地」。為保護這個高社會價值的地方,當局經審慎評估後,建議這幅土地納入郊野公園範圍,而且已根據相關《條例》進行劃定郊野公園的法定程序,是合法、合理的。  社會上主流民意過去以至最近極力支持政府相關的建議,將大浪西灣納入郊野公園內,有清楚的基礎、程序,合法、合理,令該處受到更好、更適切的保護。我很高興政府的建議獲得廣泛的討論和支持,今日不分不同背景,包括左中右背景的政黨和不同界別議員支持政府的建議,我們特別感謝如工聯會等多個黨派的議員,就提升自然保育工作向我們提出很多具體建議。當然我們明白當區、當村居民的關注,所以我們剛才也多次提到,我們尊重當地現有的土地權益,亦希望往後的日子透過不同方法能做到發展與保育之間更好的平衡,為釋減村民的疑慮,漁護署已發出指引,更清晰地釐訂將來若然他們要增建小型屋宇,可循一個更清晰的方向和步驟進行。同時,我們希望往後與相關的村落人士加強溝通,譬如將土地納入郊野公園後,可以在硬件和軟件上兩方面都可更適當投放社會資源令各方面有改善,例如修橋築路以至其他相關郊野公園設施。另外可透過管理方面包括植物、廢物的管理,更重要是可以透過漁護署的工作去改善整體環境,達致多贏的局面,即是說很多議員也提到,希望村民的生活環境可以透過今次工作得以改善,同時大眾前往該處郊遊都有好處,達致有利環保、有利村民及有利大眾的願景。  總括而言,我希望整個過程合法、合理、合情,獲得各位議員支持《2013年郊野公園(指定)(綜合)(修訂)令》,把西灣及其他兩處的郊野公園「不包括的土地」納入郊野公園,以加強保護相關土地。  主席,我謹此陳辭,請議員支持《修訂令》以政府原來向立法會提交的版本於今年十二月三十日生效。  多謝主席。完2013年12月5日(星期四)香港時間0時21分儲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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