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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機場建設費”到“民航發展基金”為名收取了超過千億資金,迷你倉最平依據則是一份“神秘文件”,中國航空乘客整整被“綁架”了20年。  “神秘文件”有何神秘?上海律師王錄春向財政部申請信息公開歷時一年仍未見到文件的真面目。在財政部以保密為由拒絕後,北京一中院于2013年9月22日作出“財政部敗訴”的判決。  始于1992年的機場建設費,于2012年更名為民航發展基金。這個被社會廣泛質疑的法外之費,在財政部的主導下多次延期,這次訴訟是否能夠終止不得而知。根據規定,民航發展基金的截止日為2015年12月31日。財政部敗訴  坐飛機每次都要交50元或90元的民航發展基金,其依據為2012年4月1日實施的財政部關於印發《民航發展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下稱《民航發展基金收取辦法》),屬於政府性基金,其收入需要上繳中央國庫,並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專款專用。  根據規定,之前收取的民航機場建設費廢止,改徵民航發展基金,收費標準不變,乘坐國內航班的旅客每人次50元,乘坐國際和地區航班出境的旅客每人次90元(含旅遊發展基金20元)。  2012年5月16日,上海律師王錄春以撰寫論文為由,向財政部申請公開制定上述兩個文件的依據,即國務院的批示文件和批准文件。5月29日,財政部回應:被申請公開的內容“涉密”,不屬於政府信息公開的範圍。王律師申請復議失敗,遂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訴訟。  歷時一年有餘,2013年7月29日,北京一中院開庭。財政部向法庭遞交了三份保密證據,要求法庭單獨審查(不在法庭上公開質證)。法院對此三份證據進行審查後認定,這三份證據與本案無關,不予採納。  法院認為,財政部應該向申請信息公開人說明信息不公開的理由。最終,法院認為,財政部拒絕公開信息的告知書缺乏事實依據,應予撤銷,判令財政部對王律師的申請重新作出處理。  目前,王錄春正在等待財政部重新作出信息公開處理。據瞭解,民航發展基金將于2015年年底到期,民航資源網顯示2013年民航發展基金收入預算數為242.82億元。  這次公益性訴訟是否能夠終止民航發展基金還需等待。追蹤千億收入  民航發展基金的前身是機場建設費。根據新《民航發展基金收取辦法》,民航發展基金由原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和原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合併而成。  1992年1月28日,中國民用航空局、財政部、國家物價局以民航局發(1992)第20號《關於徵收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的通知》文件的形式,開始徵收“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本文其他地方統稱“機場建設費”),要求乘坐民航國內航班的每人繳納15元。  徵收依據是“國閱[1991]144號《關於聽取民航考察團出國考察情況及對民航和機場管理體制深化改革若干意見匯報的會議紀要》的精神”。  以“整頓機場秩序,統一收費標準,加強機場建設”為由,1995年10月14日迷你倉民航總局、國家計委、財政部擬定了《關於整頓民航機場代收各種建設基金的意見》,由國務院辦公廳以國辦發[1995]57號文的形式下發通知,機場建設費標準統一調整為:乘坐國內航班的旅客每人50元,乘坐國際和地區航班的旅客每人90元。  依據上述國務院兩個神秘文件收費,則遭到了多方面的質疑。有關統計,20年間機場建設費收入超過千億元。多名全國人大代表以及社會人士均建議在全國範圍內徹底取消“機場建設費”收費項目,“這是一項收費時間最長、收費範圍最廣、最沒有法律依據、最不公開透明的費用。”全國人大代表、廣東省茂名市工商聯主席陳華偉在2012年兩會期間曾公開批評。  中國人民大學民商法教授劉俊海認為,基於航空旅客和航空公司之間為單純的民航客運合同關係,合同強勢一方的航空公司在收取航空票價的同時徵收機場建設費(或民航發展基金)實際上違背了《合同法》的自願、平等、合法原則。  據統計,首都機場2011年財報顯示,機場建設費收入達10.02億元。白雲機場2011年年報顯示,營業收入中有機場建設費返還5.85億元,占其營業收入的13.76%。美蘭機場則有1.19億元的機場建設費返還。合法性遭質疑  迫于社會輿論的壓力,2012年兩會後,財政部公佈新的《民航發展基金徵收辦法》,規定機場建設費由民航發展基金取代,收費日期截至2015年12月31日。  這種更換“馬甲”的方式並沒有取得認同。全國人大代表、湖北省統計局副局長葉青認為民航發展基金是“換湯不換藥”。“機場建設費之類的非稅收入,不應該是永久性的。20年前徵收機場建設費,尚可以理解勒緊褲腰帶支持國家建設。”  民航資源網顯示,2012年民航發展基金218億元,其中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收入63.92億元,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收入154.43億元。“不應過分強調取之于民,而應該是取之于企。”葉青認為。   記者發現,民航發展基金作為機場建設費的延期,已經是第四次。在之前的2006年、2007年、2010年,財政部均以“國務院批准”的名義三次延期機場建設費的收取。  數額越來越大,徵收是否合法?花費是否合理?換個“馬甲”改為民航發展基金繼續徵收是否具有合法性?上海律師王錄春希望借助信息公開看到“國務院批准”文件,獲得的結果是“文件保密”。  不過,法院判決財政部敗訴還是讓王錄春看到了希望。王錄春認為,機場建設費開征應當能夠確認它是一個“合規、不合法”狀態下誕生的權力怪胎,到如今已經發展成為“既違規、又非法”。  2000年出台的《立法法》第九條規定,國務院就“對非國有財產的徵收”事項的部分立法權,需全國人大(或常委會)的明確決定進行授權和通過制定行政法規的方式實現的雙重要求。“縱觀機場建設費上列的所有文件,《立法法》第九條的兩項要求無一符合,因而認定其‘非法’的法律邏輯應當清晰可辨。”王錄春說。儲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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