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閣樓非獨立空間,文件倉賣房者繼續佔有無依據本報記者 陳瓊珂 通訊員 富心振小許夫婦買了頂層公寓卻遇上煩心事:上家張老伯賣房後不交付閣樓,且將閣樓入口堵住。張老伯認為,自己賣房不帶閣樓。閣樓是附屬建築,還是獨立空間?雙方發生爭議對簿公堂。近日,浦東新區法院一審判決張老伯應按約交付。【案情回放】為改善居住條件,小許夫婦經中介介紹,看中了張老伯所有的一套74.3平方米且帶閣樓的頂層公寓,總價130萬元。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小許夫婦付清全部款項後辦理了房屋交接手續。本以為水到渠成,卻未料到橫生枝節——交房後,張老伯拒絕交付閣樓,堵住了房屋通往閣樓的孔洞,並另行打通公共樓梯處的一個入口進入,將閣樓占為己用。無奈之下,小許夫婦一紙訴狀交至浦東法院,要求張老伯交付閣樓。“房屋買賣合同中根本就不包括閣樓。”張老伯辯稱,他簽訂完房屋買賣合同後就後悔了,想解除合同,是中介告存倉他“小許夫婦同意不要閣樓了”,他才繼續履行合同。沒想到中介又將“包括閣樓”的字樣添加到了收條中去。“這份房屋買賣合同是小許夫婦和中介惡意串通後簽訂的,屬無效的陰陽合同。”張老伯的代理律師主張,閣樓和房屋是相互獨立的空間,並非房屋附屬建築,合同中沒有注明張老伯應當交付閣樓。法院認為,閣樓具有附屬性。張老伯賣房,對閣樓的使用權利也喪失,繼續佔有無依據。【以案說法】本案中,盡管雙方爭議的閣樓在產權證中未見表述,不計入獨立產權面積,但從閣樓結構上看,閣樓四周牆壁封閉,有窗無門,僅在底部有一個入口與房屋相通。從閣樓使用上看,閣樓都是頂層業主使用,且沒有單獨的水、電表,表明閣樓具有一定的附屬性。張老伯出具的收款收據也表明,雙方對房屋交付中包含有閣樓的交付使用義務是明知的。綜上所述,小許夫婦要求張老伯交付閣樓,符合雙方房屋買賣合同的目的,亦未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迷你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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