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張海迪入日本國籍,mini storage到雷鋒生活奢侈,從“7·23”動車事故外國人獲天價賠償,到紅十字會強制捐款……這些曾經在網上引起過軒然大波的謠言,都出自紅極一時的網民“秦火火”等人之手。日前,“秦火火”(真名秦志暉)、“立二拆四”(真名楊秀宇)被北京警方以涉嫌尋釁滋事罪、非法經營罪依法刑事拘留。謠言追責分為三個層次任何在自由意志支配下編造、傳播網絡謠言的人,都應當為其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打擊網絡謠言,對謠言製造者追責主要分為三個層次:一是民事責任,即如果散佈謠言侵犯了公民個人的名譽權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譽,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要承擔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及賠償損失的責任。二是行政責任,即如果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尚不構成犯罪的,要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等給予拘留、罰款等行政處罰。三是刑事責任,即如果散佈謠言,構成犯罪的要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刑法以及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規定了煽動分裂國家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誹謗罪,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出版歧視、侮辱少數民族作品罪,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煽動軍人逃離部隊罪共14個罪名,不同類型的網絡謠言行為可能觸犯不同的罪名。比如,製造網絡政治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的,應認定為煽動分裂國家罪。在互聯網上編造、傳播虛假恐怖信息,達到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程度的,將被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定罪處罰。刑拘“秦火火”等或形成“首判效應”嚴懲網絡謠言製造者,必須依靠刑法利劍。但對互聯網進行的歷次整治行動中,鮮有動“刑”之舉,原因是我國刑法僅對以造謠等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編造並且傳播影響證券交易的虛假信息、捏造並散佈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的虛假事實、編造或故意傳播虛假的恐怖信息等行為作出有罪規定。此次北京警方主動出擊,揮重拳懲治網絡謠言,以涉嫌尋釁滋事罪、非法經營罪將“秦火火”、“立二拆四”刑事拘留,這一行動釋放出依法加強網絡社會管理的信號,在懲治網絡謠言犯罪領域可能將產生“首判效應”。互聯網是否公共場所成定罪關鍵非法經營罪與造謠本身沒有關係,那麼網絡造謠行為是否構成尋釁滋事罪呢?依照我國刑法規定,尋釁滋事罪分為四種情況,一是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是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是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是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如果網絡造謠、傳謠行為涉嫌尋釁滋事罪,應該觸犯的是尋釁滋事罪第四項規定,即 “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self storage”。網絡造謠、傳謠行為所依托的平台是互聯網絡,能否把互聯網定義為公共場所,是網絡造謠行為入罪的關鍵。2013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頒佈了《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第五條對公共場所的含義予以明確:在車站、碼頭、機場、醫院、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起哄鬧事,應當根據公共場所的性質、公共活動的重要程度、公共場所的人數、起哄鬧事的時間、公共場所受影響的範圍與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此解釋中並未就互聯網作出單獨列舉性規定,按照傳統的定義,公共場所應該是實體空間,即供人們工作、學習、社交、娛樂的場所,但隨著互聯網的發展和網絡運用的普及,這一虛擬空間同樣給人們提供了與實體空間一樣的條件,人們同樣可以在網絡空間中工作、交流、娛樂、社交,甚至有過之而無不及。而且,虛擬空間的交流、娛樂、社交通常折射回現實世界,否則“秦火火”等人的造謠行為也不會在現實世界產生巨大的負面影響,因此筆者認為,應該將互聯網絡定義為公共場所。關於這一點,北京市公安局有關負責人表示:網絡空間是公共場所。將網絡空間定義為公共場所,這是一種刑事法學層面認識,更是司法實踐的一次突破。相關鏈接哪些是網絡謠言?根據涉及的內容不同,網絡謠言可以分為六類:網絡政治謠言 主要指向黨和政府,主要涉及政治內幕、政治事件、重大政策出台和調整等內容,讓公�對國家秩序、政治穩定、政府工作產生懷疑和猜測,破壞黨和政府的形象,危害國家安全和政權穩定。 “軍車進京、北京出事”等謠言就屬於這一類。網絡災害謠言 捏造某種災害即將發生的信息,或者捏造、誇大已發生災害的危害性信息,引起公�恐慌,擾亂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引發“搶鹽風波”的核輻射謠言、引發群�逃亡並導致4人遇難的響水縣“爆炸謠言”等都屬於這類謠言。網絡恐怖謠言 這類謠言一般是虛構恐怖信息或危害公�安全事件信息,引發公�恐慌,擾亂社會秩序,引起公�對政府管理的不滿,影響社會穩定。“‘針刺’鬧到重慶”等屬於這類謠言。網絡犯罪謠言 這類謠言一般是捏造一些駭人聽聞或令人髮指的犯罪信息,引起公�憤怒、恐懼,引發公�對政府、政府工作人員或某些群體的不滿,同時也影響當事人的聲譽,擾亂他們的正常生活。如“黔西部分鄉鎮兒童被搶劫盜腎”等屬於這類謠言。網絡食品及產品安全謠言 捏造或誇大某類食品或產品存在質量問題,引起公�對該類食品或產品的抵制,導致該類食品或產品生產者、銷售者損失。比如“皮革奶事件”,讓奶企等蒙受巨大損失。網絡個人事件謠言 針對某些個人特別是名人而編造吸引眼球的虛假信息,侵害當事人隱私,給當事人造成負面影響甚至經濟損失。比如趙本山“被限制出境”以及�多名人“被死亡”等都屬於這類謠言。迷你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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