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上世紀四十年代世界上第一台電腦誕生開始,新蒲崗迷你倉來到廿一世紀的今天,電腦與互聯網已成為我們日常生活的一部分,為我們的生活帶來方便和好處。不過在互聯網普及化之下,亦有不法分子利用各種資訊科技來犯罪。在澳門,根據統計數字顯示,警方過去一年共接獲300多宗與電腦有關的案件,除了涉及電腦的詐騙外,「不當進入電腦系統」的情況亦是較常見的電腦犯罪。 就如近日司警正調查有網上用戶的電子郵箱疑遭境外「黑客」入侵,涉及的用戶達30多個,當中亦包括有政府部門在內。此種入侵行為按照法律規定會觸犯刑事犯罪。第11/2009號法律《打擊電腦犯罪法》內規定了「不當進入電腦系統罪」:任何人存有不當意圖,未經許可進入他人整個或部分電腦系統,最高刑罰可判監禁一年或科120日的罰金;如果是因違反保安措施(例如進行關鍵詞解碼或破釋加密)而進入電腦系統的情況,最高刑罰甚至可判監禁兩年或科最高240日罰mini storage。透過此一規定以保障電腦系統的安全和保密。 除此之外,法律亦規定,如果入侵的電腦系統是屬澳門特區的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或其他公共實體,在此情況下刑罰會加重,有關刑罰的最高限度可加重三分之一。 當然,相對於未經許可而進入的情況,即進入電腦系統前已得到許可而操作使用,便不屬犯罪,例如事先得到相關的人同意下維修電腦等情況。因此在日常生活中,當我們要開啟他人的電腦(不論是親人、同學或朋友),也應先詢問對方,獲得對方同意才可開啟和使用。 雖說法律對不當進入電腦系統方面已有所規定,但正如鎖好門窗防止盜賊一樣,大家不可掉以輕心,要經常注意保護電腦系統的安全,盡力做好各種防範措施,包括安裝防火牆及偵測系統、不要打開來歷不明的電子郵件、定期更改系統密碼、更新防毒軟件及電腦系統軟件等。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11/2009號法律《打擊電腦犯罪法》第4條及第12條的規定。 self stor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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