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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讯 记者朱鹏景 通讯员黄蕴磊 杨远家 珠海某滤材公司将工程包出后,儲存倉承包方城建公司多次停工要求涨价,被滤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近日,香洲区人民法院一审做出判决,城建公司的停工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合同解除后,应赔偿滤材公司工程共计5204828.4元。2007年9月28日,珠海某滤材公司将位于珠海市唐家湾镇金鼎工业区共三幢楼房的土建、水电及消防等承包给城建公司,滤材公司每月按完成的工程量支付75%的进度款给城建公司。2008年3月19日,城建公司称物价大幅上涨,向滤材公司提出涨价引发争议,工地于2008年3月底停工。2008年6月23日,城建公司与滤材公司签订了《补充合同(二)》上调了价格,要求城建公司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增加工程造价。随后城建公司将第二批钢材运入施工场地。监理公司认为钢筋外观质量太差要求全部退迷你倉最平,城建公司拒绝将钢材退场,引发争议再次停工。2008年8月29日,珠海市建设局发出《停工通知书》责令停止该工程的施工。由于接连停工,2008年11月14日,滤材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经济损失被拒绝,最终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判决城建公司构成根本违约香洲区法院审理认为,滤材公司与城建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应当全面履行该合同。城建公司签订合同后,以材料上涨为由要求涨价230万元,从2008年3月18日开始恶意停工,造成工期延误的后果,构成违约。珠海市建设局2008年8月29日发出《珠海市建设工程停工通知书》证明城建公司施工的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构成违约。滤材公司依法享有合同的解除权。合同解除后,城建公司赔偿滤材公司珠海市珠海某滤材有限公司工程造价损失、租金损失、仲裁时的评估费用、律师费损失共计5204828.4元。儲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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